八、《
种子法》规定种子企业可以委托代销,对杂交水稻种子生产是否可以委托他人代制,是否要对“代制资格”予以确认?
可以委托他人代制种子。委托农民或者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制种的,由委托方办理杂交水稻种子生产许可证;委托其他经济组织制种的,由委托方或受委托方办理杂交水稻种子生产许可证。除此以外,不需要进行其他资格确认。
九、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新品种推广过程中进行试验示范的,是否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推广过程中进行农作物新品种试验示范的行为是一种推广应用行为,属于《
种子法》规定的种子经营行为,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依据《
种子法》规定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除外。
十、分装种子是否必须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
根据《
种子法》第
二十六、
二十九、
三十四条的规定,分装种子必须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而分装种子的,依照第
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十一、《
种子法》第
六十四条仅对经营、推广未经审定品种的行为作了处罚规定,但对数量没有规定。对市场检查中出现的经营推广少量未经审定品种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根据《
种子法》第
十七条、第
六十四条的规定,只要存在经营推广未经审定品种的违法行为,就应当予以处罚,其推广的未经审定品种的数量不是定性的依据。但是,经营推广的种子数量可以作为认定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依据之一,在确定罚款幅度时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