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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认定吉林省通化市环境监察支队等28家环境监察机构为环境监察标准化一级达标单位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认定吉林省通化市环境监察支队等28家环境监察机构为环境监察标准化一级达标单位的复函
(环办函[2006]77号)


吉林、浙江、安徽、广东、四川、贵州省环境保护局:

  按照我局《关于环境监理标准化建设达标单位考核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00〕120号)要求,经审核,我局认定吉林省通化市环境监察支队等28家环境监察机构为环境监察标准化一级达标单位。你们可按我局规定的统一样式和规格制作达标标牌授予以上达标单位。

  附件:2005年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一级达标单位名单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2005年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一级达标单位名单

  吉林省(3家)
  通化市环境监察支队
  松原市环境监察支队
  白城市环境监察支队

  浙江省(8家)
  温州市环境监察支队
  临安市环境监察大队
  桐庐县环境监察大队
  建德市环境监察大队
  嵊州市环境监察大队
  义乌市环境监察大队
  永康市环境监察大队
  玉环县环境监察大队

  安徽省(4家)
  马鞍山市环境监察支队
  合肥市环境监察支队
  铜陵市环境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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