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工作目标。要通过开展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达到规范行为、巩固成果、严防反弹的工作效果,确保专项检查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
(二)要继续加大查处力度,尤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进行严肃查处:多收金额应退还给农民:不能退还的全部收缴国库。为提高威慑力和有效性,各地可组织一定范围的集中清退活动。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乱收费案件,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监察建议,强化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力度。
(三)要加强对价格和收费政策的宣传,增强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对一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对乱涨价、乱收费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四)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和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作用,认真受理农民的投诉举报,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要采取有力措施,调动农村义务价格监督员的积极性,扩大对农村价格监督检查的覆盖面。
(五)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对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问题比较集中,反映比较强烈的热点、难点进行专题调研。抓住重点,深入分析解剖,特别是要注意研究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新问题、新动向,提出治理对策,写出有实情、有分析、有深度的调研报告。
(六)切实做好信息报送和总结工作。专项检查期间,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每月10日、25日前以简报形式向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上报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检查情况,异常情况要随时报告。简报内容要简明扼要,有情况,有问题,有分析。国家发改委将及时向全国各省(区、市)介绍和推广。
化肥价格和涉农专项检查结束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检查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归纳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分别提交化肥价格、涉农收费检查总结报告。全国化肥价格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一)、全省(区、市)化肥生产企业出厂价格检查情况登记表(附件二)、全国涉农收费专项检查汇总表(附件三),于4月30日(化肥价格检查于5月31日)前上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同时报送化肥价格、涉农收费 专题调研报告、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各2个典型案例。检查结束后,我委将采用适当方式,对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情况、调研情况予以刊载和通报。
附件:一、全国化肥价格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略)
二、全省(区、市)化肥生产企业出厂价格检查情况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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