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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二)专项检查与清理规范相结合。要把涉农收费专项检查工作与全面清理规范涉农收费结合起来,对本地区有涉农收费项目的单位和部门全面进行检查和清理,在掌握本地区涉农收费底数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工作。要积极探索建立涉农收费自查监督报告制度和涉农收费检查档案制度,促进涉农收费的规范化,使涉农收费监管经常化。
  (三)专项检查与落实涉农价费公示制度相结合。要把涉农价费公示制度落实情况作为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要结合政策的调整变化,及时更新公示的内容,改进公示的形式,使涉农价费公示真正成为农民群众交费的可靠依据。要通过落实涉农价费公示制度,宣传国家有关价格和收费政策法规,把政策交给农民,动员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监督。
  (四)重点检查与查处举报案件相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专项检查期间,组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对部分合成氨生产能力15万吨以上的氮肥生产企业进行直接检查(具体名单另行通知),同时还将对去年检查的单位进行重点复查,并向部分省区市派出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检查督导组,及时发现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有关政策界限,并适时对重点案件组织直接检查。在涉农收费检查中,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选择重点地区(不少于2个县)实施直接检查。市(地)、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涉农收费项目较多、容易出现问题的部门和单位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覆盖面不得少于30%。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案件查处快速反应机制,对群众举报的乱涨价、乱收费行为,要及时迅速进行查处。
  (五)交叉检查与下查一级相结合。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的指导,结合组织交叉检查和下查一级工作:推动专项检查深入开展。在化肥价格检查中,应将国家直接进行价格监测的化肥生产企业出厂价格政策执行情况作为检查重点,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部安排检查,并直接组织对合成氨生产能力15万吨以上的氮肥生产企业的检查(国家部署检查的生产企业除外)。
  (六)事前提醒与事后整改相结合。要采取各种形式,在专项检查工作中通过提醒、告诫、倡导诚信、市场巡查、回访等方式,向化肥生产、经销企业和涉农收费单位广泛宣传国家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精神,做到价格监督检查关口前移。在专项检查结束后,要帮助存在乱涨价、乱收费行为的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其自我约束能力。
  四、严格要求,确保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取得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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