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检查的范围和时限
全国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从2月20日开始,4月底结束(化肥价格检查5月20日结束)。检查的范围是2005年1月1日以来化肥生产、经销企业(包括进口经销企业)和个人等经营者执行化肥价格政策的情况,所有涉及农民生产、生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对重大价格违法案件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抓住重点环节和重点领域安排检查工作。
(三)检查的重点内容
1、在化肥生产企业出厂环节,重点检查不执行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提高化肥出厂最高限价;销售实行送货制,未按照实际支付的运杂费,采取向用户多收运杂费的形式变相提高出厂最高限价;未提供服务而向用户收取各种服务费等,变相提高出厂最高限价;采取一货多票的形式,按规定的出厂价结算,另向购买方补收价款,或少给化肥数量的形式变相提高出厂最高限价;采取应由厂方承担的价内费用,如内部运转费、装车费、仓库费、加上费等作为价外费用转嫁给用户;提前执行调价时间,不执行提价申报、调价备案等价格干预措施等价格违法行为。
2、在化肥经营企业流通环节,重点检查不执行规定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或最高限价;进口化肥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港口交货价;违反有关规定,在同城同级进行销售并加价;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进行价格欺诈;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3、涉农收费的检查,重点是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和非义务教育阶段高中“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执行情况;农村殡葬、农民建房和村委会收费;农民进城务工收费;农机作业、农机维修、农业科技推广、排涝、牲畜防疫等服务收费;防治禽流感过程中的收费;农村生产、生活用水、用电收费;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单位的服务收费;涉农收费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等。要注意认真查处各种越权出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行为。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近年来涉农收费检查工作情况,结合当地实际,对本地区涉农收费检查的内容和重点作出具体安排。
三、改进方式,加大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工作力度
(一)常规检查与创新方法相结合。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2006年全国发展改革会议精神,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不断总结新方法、新举措,做好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检查工作。要认真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推广四川省物价局向大中型化肥生产企业派驻价格监察员典型经验切实加强化肥价格监管工作通知》(发改办价检〔2005〕937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向辖区内大中型化肥生产企业派驻化肥价格监察员,跟踪检查化肥经销企业流通环节加价情况,全面掌控化肥价格动态,保证化肥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不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