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分包情况
各地应当督促在本地区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
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要求,对自身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须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查。对于专业承包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应立即停止施工,专业承包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经项目总监签发复工通知后方可复工。同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将工程项目复工情况及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厉查处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专业承包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并按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十九条规定,对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处罚。请各地认真填写附表二,并于2006年3月31日前报我部。
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4月份,我部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重点,一是施工总承包企业是否按规定将工程分包给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是否存在专业承包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情况;二是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要求,对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处理的情况。
联 系 人: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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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2005年7月14日以后向承建施工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项目颁发施工许可情况表
二、本地区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分包企业情况表
建设部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表一:
2005年7月14日以后向承建施工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项目颁发施工许可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