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14号--关于对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调整的公告》(发布日期:2006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第201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进行了相应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将皮革或再生皮革制宠物用品、含动物源性成分的动植物肥料等商品(共计2个10位HS编码,附件1)新增纳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
二、对大型客车底盘等商品(共计1个10位HS编码,附件2)取消进境商品验证管理,删除出检验检疫法检目录。
三、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进出口放行手续。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规定,结合2005年《进出口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调整情况,质检总局将另行调整、印发2006年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2004年207号公告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2006年新增进出境检验检疫的商品表
2.2006年取消进境商品验证管理的商品表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2006年新增进出境检验检疫的商品表
┌──┬─────┬─────────────┬──────┐
│序号│ 商品编码 │ 商品名称 │海关监管条件│
├──┼─────┼─────────────┼──────┤
│ │4205009020│皮革或再生皮革制宠物用品 │ A/B │
│ 1 │ │ │ │
├──┼─────┼─────────────┼──────┤
│ │3101009010│经化学处理的含动物源性成分│ A/B │
│ 2 │ │(如粪、羽毛等)的动植物肥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