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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会章程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会组织建立和健全干部培训制度,办好工会干部院校和各种培训班。
   第三十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应的待遇,支持他们的工作,坚决同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章 工会经费和财产

   第三十五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企业、事业及机关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及机关单位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六条 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三十七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按照规定编制和审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
   第三十八条 工会经费、财产和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不得改变工会所属企业、事业的隶属关系。
  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经费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第八章 会徽

   第三十九条 中国工会会徽,选用汉字“中”、“工”两字,经艺术造型呈圆形重叠组成,象征中国工会和中国工人阶级的团结统一。会徽的制作标准,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
   第四十条 中国工会会徽,可在工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工会标志,也可以作为徽章佩戴。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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