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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会章程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方面建立协商谈判制度,实行民主参与,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的政治权利和物质利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共谋企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从脑力劳动者比较集中的特点出发开展工作,积极了解和关心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推动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职工搞好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发挥职工的聪明才智,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三十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分厂、车间(科室)建立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由分厂、车间(科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和工会基层委员会相同。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分厂、车间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
  按照生产(行政)班组建立工会小组,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积极开展工会小组活动。

第六章  工会干部

   第三十一条 各级工会组织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
  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认真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
  (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勇于开拓创新。
  (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四)坚持事实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五)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级工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工会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青年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
  各级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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