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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方铁路运营管理办法

  省地方铁路局在技术、业务、行业规划、计划统计归口诸方面,受国铁指导。
  第七条 地方铁路按管理范围或运量大小,分别设置的局、处、公司、段或分公司等经营管理基层单位,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受省地方铁路局的领导。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一节 经营方式和管理原则
  第八条 地方铁路经营管理有独自经营和联合经营两种基本方式:
  1.独自经营,指地方筹资(含集资和国家资助)建设的铁路,由地方独自经营;
  2.联合经营,系指地方铁路与国家铁路或有关部门为发挥联合的优势,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对某些线路实行产权不变的联合经营。
  在两种基本经营方式的前提下,进而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或租赁承包责任制。
  第九条 不论采用哪种经营方式,基层企业都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经济改革的决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建立高效率的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系统,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和各项民主管理制度。企业党组织要积极支持厂长行使职权,保证与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二节 管理的目的和主要制度
  第十条 搞好运营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以最低的运输消耗,最大限度地向社会提供安全、迅速、经济、方便的运力,完成旅客和货物的运输,增加企业经济效益,使经营管理不断升级。
  第十一条 地方铁路运营管理工作要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实行计划管理、定额管理、目标管理、经济核算制、岗位经济责任制以及全面质量管理等科学管理制度,并应根据需要,不断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和设备。
  第三节 运输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实行计划运输和责任运输,由调度统一指挥行车。路内各部门要以运输为中心,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运输进行,要处理好地方铁路与国家铁路或其它运输工具的衔接与配合。与国家铁路联运货物,应按《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间货物直通运输规则》执行。
  关于运输生产的具体组织,应按省地方铁路局制定的经批准发布的各项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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