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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方铁路运营管理办法

中国地方铁路运营管理办法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九日铁道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地方铁路系指地方为主筹资建设,由地方独自或联合经营管理,承担社会运输的铁路。
  第二条 地方铁路是我国交通运输网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是国家铁路的延伸和重要组成部分。
  努力提高地方铁路的运营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其运输效能,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缓和交通运输紧张,特别对开放搞活地方经济,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第三条 为加强地方铁路的经营管理,充分利用其运输能力,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地方铁路的运营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

  第四条 为加强对地方铁路事业的领导和行业管理,国铁主管部门委托地方铁路主管部门设立相应的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其职责范围是:
  1.研究和提出地方铁路管理与发展的方针、政策的建议。
  2.组织编制和审定地方铁路的管理规程和技术规范。
  3.协调铁路局与地方铁路部门的关系,解决地方铁路与国家铁路交接站或换装站接轨有关问题。
  4.汇编地方铁路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基本建设建议计划。
  5.审批铁路局与地方铁路部门联营的协议或办法。
  6.掌管国铁对地方铁路基本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
  7.汇总掌握地方铁路的计划与统计。
  8.审查、安排和协助解决地方铁路所需的铁路专用器材。
  9.对地方铁路的建设与经营实行行业管理,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10.协助地方铁路培训主要技术业务干部。
  11.协助地方铁路开展利用外资的有关事宜。
  第五条 建有地方铁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应设置地方铁路局(或公司,以下简称地方铁路局),领导管理省内各地方铁路企业。
  如只有少量地方铁路,且运量不大时,可商请国家铁路局(或分局)代管。
  第六条 省地方铁路局系省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对省内地方铁路企业行使政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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