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在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中,要把制作、复制、贩卖、传播反动、淫秽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的犯罪分子、犯罪团伙挖出来,依法从严惩处。
要继续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凡属非法出版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一律收缴,就地销毁,并依法追究编辑、印制、批发、销售、出租者的责任。对内容违禁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还应依法合并惩处。
要严厉打击反动、淫秽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的走私、贩私活动。
要严厉打击社会上的不法分子同出版、印制、发行单位相互勾结非法牟取暴利的活动。特别要严厉打击那些买卖书号、刊号,违反协作出版、代印代发规定,从事出版投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凡违犯法律的,各主管部门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密切配合进行查处。对那些影响坏、危害大的案件,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三、整顿、清理出版、印制和发行单位
对查出的问题,要顺藤摸瓜,进一步追查有关出版、印制和发行单位及其领导人的责任。要采取坚决措施,严格管好出版、印制和发行单位,堵塞污染源。
书报刊出版单位要加强选题管理,社长、总编辑(主编)要认真负起书稿把关、终审的责任,严格执行选题报批制度。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负责审批选题计划,并严格坚持按专业分工出书。各出版单位的选题计划还应报当地新闻出版部门审核,接受监督。按规定应向新闻出版署报批的选题必须专题报批。出版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把关不严、监督不力的,都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今后,对出版本通知规定应予取缔的书报刊的出版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责任,直至撤销社长、总编辑职务,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音像出版单位也依照上述原则严格执行。
出版物的印制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印刷行业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凡印制反动、淫秽书刊的,对承印的书刊擅自加印的,与不法分子勾结进行出版投机活动的,均应依法从重从严惩处。未经批准承印出版物的印制单位,一律不得承印出版物。对县办、乡办印刷厂,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乡办印刷厂一律不得承印出版物,县办印刷厂承印出版物按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经发给出版物印刷许可证的印刷厂,要重新审查,从严控制。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要给予行政的、经济的处罚,直至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对发行单位也应严格管理。凡已通知停售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一律收缴,不得再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