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包括原来按照“西药”税目征收增值税的原料药、成剂药和按照“中成药”、“兽药”税目征收产品的药品,以及按照“其他工业品”税目征收产品税的生物物品。
7.问:日用机械产品的征收范围作了哪些调整?
答:作了以下调整:
(1)原“机械手表”、“秒表”税目归并为“机械手表、秒表”子目。
(2)原“电子钟”、“电子表”税目归并为“电子钟、表”子目。
(3)原属于“其他种”税目征收范围的产品,分别归入了“电子钟、表”和“机械钟”子目的征收范围。
(4)钟表零部件和照机机零部件的征收范围,原来只列举了部分产品,列举以外的仍然征收产品税,这次将原来征收产品税的钟表专用件和照相机专用件也纳入了“日用机械零部件”子目的征收范围。
(5)自行车车铃原来是征收产品税,这次归入了“日用机械零部件”子目的征收范围。
8.问:对电热毯(毡)应如何征税?
答:应按照“日用电器”税目中的“电热器具”子目征税。
9.问:原“100瓦以下普通白炽灯炮、灯管”子目的名称,改为“100瓦以下普通白炽灯泡”,其征收范围是否有变化?
答:原子目名称中的“白炽灯管”,是指玻壳为圆柱形的白炽灯,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分类,“灯管”专指荧光灯管,圆柱形的白炽灯也归在白炽灯泡类中。我们认为这样分类比较恰当,因此,这次把原子目称改为“100瓦以下普通白炽灯泡”,征收范围没有调整。
10.问:电子产品的征收范围作了哪些调整?
答:电子产品的专用零部件中,原来只有电子元器件属于电子产品的征收范围。这次新设的“电子产品零部件”子目的征收范围,除包括电子元器件外,还包括其他各种电子产品专用零部件。除此之外,各种电子整机产品的征收范围未作调整。
11.问:原“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税目改为“农业机具”子目后,对农业机具的零部件应如何征税?
答:农业机具的零部件属于“机器机械零部件”子目的征收范围。
12.问:企业为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外购的水,如果不通过“动力”成本项目核算,可否扣除?
答:企业为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所使用的外购的水,不论通过什么成本项目核算,均准予扣除。
13.问:企业为生产应税产品所租用的低值易耗品,是否准予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颁发的《
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只能扣除外购的低值易耗品,租用的低值易耗品不能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