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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1)受压元件剩余厚度大于或等于原来壁厚的60%,且面积小于或等于2500平方厘米。
  (2)任何深度的个别腐蚀凹坑,当直径小于或等于40mm,且相邻两凹坑距离大于或等于120mm。
  3.上述情况以外的严重腐蚀和磨损应采取挖补或更换处理。
  第十九条 炉胆或封头扳边处的轻微起槽,深度小于或等于2mm时,可以磨平后监督使用;起槽深度超过2mm,长度不超过炉胆或封头周长的25%时,可补焊或磨光修理。更严重时,必须挖补或更新处理。
  第二十条 泄漏的处理:
  1.发现泄漏时应检查其附近有无腐蚀,若泄漏处被保温层覆盖,应拆除保温层。
  2.水管、烟管胀接处的泄漏,补胀后仍泄漏者,应更换新管或采用管端封焊。
  第二十一条 变形、鼓包的处理:
  1.因材质原因造成受压元件鼓包时,必须进行更换。
  2.非原材质原因而在锅筒筒体、炉胆发生鼓包,在鼓包处未发现有裂纹、过烧时,按如下原则处理:
  (1)受火面鼓包高度不超过筒体直径的1.5%,非受火面不超过2%,且不超过20mm,采取必要措施后(如彻底清除水垢)可不修理,在原运行压力下监督使用。
  (2)鼓包高度超过上述规定,但鼓包处钢板减薄量小于原板厚的20%时,可采用加热法将鼓包顶回。
  (3)鼓包高度超过上述规定,且鼓包处钢板减薄量超过了原板厚的20%,或有裂纹、过烧等严重缺陷时,必须进行挖补修理,更严重者应更换筒体。
  3.管板局部鼓包,高度不超过管板直径的2%,且小于25mm,在排除钢板质量问题和其他缺陷情况下,可不做修理。超过上述规定时,应用加热方法顶回。
  4.受热面管(如水冷壁管、对流管、过热器管、烟管等)的局部鼓包,如高度小于3mm,且没有裂纹和严重过热等缺陷,可暂不修理;超过者应切换管段或挖补修理。
  5.管子允许胀粗的限度:过热器道(碳钢)不大于管径的3.5%,其他管子不大于5%;超过时应切换损坏的管段。
  6.直管弯曲度不超过管长的2%,且最大不超过管子内径的90%;超过时或弯曲处有裂纹、过烧等其他严重缺陷时,应换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锅炉检验后,检验员应填写《锅炉定期检验报告书》(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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