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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第十七条 锅筒部分不允许有任何裂纹。如发现裂纹,应查明裂纹的性质、深度和长度,分析产生裂纹的原因,按如下原则处理:
  1.表面裂纹深度不超过钢板负偏差,裂纹部位钢板厚度不小于强度计算所确定的最小允许值,可将裂纹部位进行平滑打磨。  
  2.焊缝上的裂纹允许剔除后补焊。
  3.焊缝以外的裂纹的深度超过1款中的规定,但条数不多,且不聚集在一起,间距大于50mm,总长度不超过本节筒身长度的50%时,允许在裂纹处开坡口补焊,超过者应做挖补修理或更换筒节。
  4.炉胆或封头扳边圆弧的环向裂纹,其长度小于周长的25%者,可以将裂纹剔除后开坡口补焊。超过者应做挖补修理。
  5.管板上的以下几种裂纹不能补焊:
  (1)呈封闭状的裂纹;
  (2)从管孔向外呈辐射状的裂纹;
  (3)连续穿过四个以上孔带的裂纹;
  (4)在孔带最外一排连续穿过两个孔带的裂纹;
  (5)在孔带最外一排且向外延伸的裂纹。
  6.凡苛性脆化造成的晶界裂纹一律不能补焊,必须挖补或更换。如挖补,边界区必须无苛性脆化迹象。
  7.水管、烟管胀接处管端环形裂纹必须更换管子。
  8.胀接的水管、烟管的管端裂纹未延伸到胀口部分,可观察使用。
  9.立式锅炉喉管有纵向裂纹总长小于喉管长度的50%,可以开坡口补焊。超过此值或有环向裂纹时应更换喉管。
  10.裂纹补焊后应进行无损探伤检查。
  第十八条 锅炉受压元件腐蚀、磨损的处理:
  1.受压元件均匀腐蚀、磨损量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剩余壁厚满足运行压力下的强度要求时,可不修理,监督使用:
  (1)双面对接焊锅筒的筒体部分,在焊缝和管孔区外,壁厚减薄量小于20%;在焊缝和管孔区内,壁厚减薄量小于15%。
  (2)椭球形封头,在过渡圆弧部分以外,壁厚减薄量小于25%;过渡圆弧部分壁厚减薄量小于15%。
  (3)管板管孔区壁厚减薄量小于25%;管板扳边区壁厚减薄量小于15%。
  (4)炉胆壁厚减薄量小于20%。
  (5)水管、烟管壁厚减薄量小于1.5mm。
  (6)局部腐蚀面积如小于或等于相当于直径350mm圆面积时。
  2.下列腐蚀、磨损允许用堆焊方法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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