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劳动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保证锅炉结构上的可靠性,根据《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有关规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下列在用的固定式工业锅炉和生活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
1.以水为介质的承压蒸汽锅炉;
2.以水为介质、额定供热量大于或等于0.06MW(5×10的四次方kcal/h)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发电锅炉、电加热蒸汽发生器和核能蒸汽发生器。
第三条 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应由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考核批准的检验员担任。检验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地做好检验工作。
第二章 检验前的准备
第四条 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期前2个月,检验单位应向锅炉使用单位发出《锅炉定期检验通知书》(附件一)。锅炉使用单位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期终止前40天内向检验单位提交《锅炉定期检验申请书》(附件二)。检验单位综合各使用单位希望的检验日期做出检验计划,并通知受检单位。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准备好受检锅炉有关技术资料:锅炉登记表、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上年度检验报告。
检验前,检验员应认真查阅上述有关资料,以便了解锅炉使用情况和管理中的问题。
第六条 为了保障检验员人身安全和检验工作顺利进行,检验前,受检单位必须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1.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供汽(水)管道、排污管道、给水管道及烟风道必须采取可靠隔绝措施;
2.检查中若要进行登高(离地3m以上)作业又无固定平台扶梯到达的地点时,应搭脚手架;
3.检验所用照明电源应是安全电源,一般电压不超过12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并有妥善的安全措施时,可采用不高于36v电压;
4.打开锅炉上的人孔、手孔、检查孔和烟灰门等一切门孔装置,并确认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低于35℃)、通风换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