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分拣封发单位应根据上级局主管业务部门核定的直封和经转关系,结合邮件流向,以及封发频次、时限要求,合理地组织作业流程,划定工序段落,设置分发座席和确定作业班次,做到按时按质地赶清发净。
第十八条 分拣封发单位,特别要坚持“交接验收、勾挑核对和平衡合拢”三项基本制度,严明责任。
第十九条 分拣封发单位要认真进行局际、环节之间的业务监督。开拆、分拣、封发各工序对进出口邮件处理规格标准,负有对关键部位的控制把关的责任,严格做到对不合格邮件不接收、不分发。
对进口邮件中应直封而不直封或经转关系错误的负有验知纠正的责任,屡验无效的,应函告相关上一级领导局,直至邮政总局。
第二十条 执行业务检查规定。对各座席的分发关系和分发质量、邮件处理规格标准,以及查单验证等,应坚持不间断地检查。
第五章 邮运作业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学组划邮运路线。本地区连接邮件分拣封发部门和车站、码头、机场及支局所的转趟(区内邮运)邮路组划,应根据交换点的分布、地形、交通条件和时限要求,力求减少空驶里程,合理组划不同形式的路线。
第二十二条 地区内的邮运频次,应根据进出口干线车次的到开时刻和邮件分发作业班次、投递频次等时限要求,制定邮运频次和到达交换点的时刻表。并根据运量配备合适车型。除邮件分发预作业需要外,一般应接发兼顾组织综合运载。
第二十三条 邮件转运单位,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计划发运量和接发车(船、航)次,确定劳动组织和作业班次,做到文明作业,确保安全,完成规定的作业内容,搞好协作配合。
第二十四条 转运单位对于出进口邮件,要严格执行发运计划和发运次序,同类邮件先到先运,运力与运量平衡的要赶车发净,不平衡的要逐日登记滚存量与滚存时间,并上报主管部门。
对于进口邮件,按规定时限运交分发单位并办理交验签收。
第二十五条 接发装卸作业,要做到单、件相符,按规定制作总单,并根据不同运输工具的既定要求,分开仓(堆)位,码放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