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按照各类邮件准寄范围和规格标准等有关规定收寄邮件,对于不合格的切实做到不收寄、不封发。
第八条 按照邮运车次(转趟)的频次和到开时刻,明确规定各台席封发作业的时限要求。
第九条 执行业务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明确检查的项目及各类邮件检查的数量和主要内容,认真作检查记录,坚持质量分析制度,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
第十条 贯彻执行《邮电通信服务机构局容局貌管理规定》,创建“文明窗口”,搞好文明服务,做到服务规范化。
第三章 信筒信箱开取的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信筒、信箱开取的组织应以减少空行里程,缩短内部处理时间,便于管理为原则,确定开取筒箱责任局。开取筒箱局,一般以投递支局范围或以几个投递局中位置适中的局划分开取地段,组划运行路线,实行专人开取。
城市市区范围内设置在偏辟地段的筒箱和设在农村地区的筒箱,可由投递员兼开,但必须制定明确的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 信筒、信箱开取的频次和时刻,应服从于邮件出口有效车次、班期的要求。城市市区一定范围内筒箱的开取应确保本市互寄信函在规定时限内投递。
第十三条 室内作业应对邮件规格和纳费标准进行查核,对不合格的严加控制,并按制度规定做出处理。从筒箱中开取的邮件必须加盖收寄(销票)日戳,保证戳记清晰,并按本外埠、信函、印刷品及国际邮件分别封发。
第十四条 制定筒箱钥匙管理办法和筒箱增撤核批程序,以及筒箱开取频次时刻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四章 分拣封发作业的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各通信基层单位,对进出口邮件除下列情况外,应集中分拣封发。
城市出口量较大支局,对包裹和印刷品(不含信函)经市局批准可按寄达局建立部分直封关系。
农村邮路沿线出转口量较大的支局,在明确和落实资费稽核、规格标准等业务检查的前提下,经上级局主管业务部门批准,可对外分发。
第十六条 各对外分拣封发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邮件分发关系有关规定,按上级统一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流量调查统计,据此确定直封和经转关系,经上级局主管业务部门核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