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户不同意邮电局的处理,可以再向上级机关提出。
第二节 用户的责任
第四百一十七条 用户使用电信业务,必须严格遵守保守国家秘密的有关规定。
第四百一十八条 用户使用电信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
用户交发的各类电报,如有危及国家安全、违反国家法律、妨害公共治安或者有伤风化的,邮电局可以拒绝受理或按照国家法令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百一十九条 用户必须正确使用、爱护和保管各项通信设备,遇有障碍应及时通知邮电局修理。用户保管的机线设备如有丢失损坏,应照价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
第四百二十条 各类电报由于下列情况而发生的稽延、差错或失泄密,由用户自行负责。
一、发报人自己错写、漏写、字迹潦草、任意使用自造汉字造成的差错;
二、发报人自译电码发生的差错;
三、收报人住址书写不详,或电报挂号用户住址变更未通知邮电局、电报挂号期满未再续挂,以及新迁来本地驻防的部队,未到邮电局登记,致使收报局不能及时投送或误送的;
四、发报人交发的电报内容紧急,时间性很强,邮电局因传递处理需时,难以满足该电报的时间要求,经向发报人说明情况,而发报人坚持交发造成电报失效的;
五、使用邮政信箱号数代替收报人住址的电报,到达收报局后,由于收报人自取造成的稽延;邮送电报,在邮送过程中,非因人为过失造成的稽延;
六、电路发生故障,经邮电局说明,发报人仍愿将电报交发的;
七、因发生自然灾害,造成电路障碍或阻断,致使电报无法传递被退回的;
八、各类电报在传递过程中,因电波扩散造成失、泄密的。
第四百二十一条 市内电话、农村电话用户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户需要在已装的电话设备或话机上加装副机、附件,或需要将普通电话改为用户交换机中继线,或需要将中继线改为普通电话等,均应按规定向邮电局提出申请,不得自行装设或移动。
二、用户不得转让电话租用权,也不得附有条件地将电话转让给其他人或其他单位使用。
三、实行包月制收费的市内电话,用户不得向借用电话的人收取通话费。实行计次制收费的市内电话,用户可以向借用电话的人收取通话费,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收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