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号--废止<邮电部关于损坏通信线路赔偿损失的规定>等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3月1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0日)废止邮电部关于发布公众电信业务使用规则的通知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1987]邮部字225号)
为了加强公众电信业务的管理,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通信服务,促进电信业务的发展,我部根据电信新技术应用和通信方式改进的新情况,组织制定《公众电信业务使用规则》,随文印发,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1977年颁发的电报、长途电话使用方法,1983年颁发的市内电话使用规则及其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注:现摘《公众电信业务使用规则》中的第十九章、二十章附后)
第十九章 电信资费及各项费用的结算
第一节 电信资费标准
第三百九十八条 全国性的电信资费标准及其计算方法,包括国内、国际电报电话、用户电报、数据通信和租用、代维长途、市内通信设备及其他各项费用,由邮电部负责制订。
地方性的电信资费标准及其计算方法,包括农村电话和租用、代维农话通信设备及其他各项费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负责制订。
第二节 各项费用的结算
第三百九十九条 各项电信业务费用按下列规定结算:
一、市内电话月租费、农村电话月租费,当月缴清。
二、记帐的国内、国际电报费、电话费、用户电报费、数据通信费,按月结算。
三、电路及设备租赁、代维费及其他各项费用,按照合同(协议)规定的期限结算。
第四百条 用户应付的各项电信费用,采取银行托收无承付办法,如无银行帐户,也可以到邮电局指定的邮电机构缴费。
记帐用户采用银行托收无承付方式付费的,应按照银行的规定,事先办妥委托付费手续,并将开户银行名称、用户单位帐户名称和帐号,通知邮电局。
第四百零一条 记帐用户挂发的国内长途电话、国际电话和农村电话,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由该记帐用户负责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