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采取补偿贸易方式。由用矿单位提供资金和技术,帮助地方办矿、办选厂,以后用产品偿还投资。
4.专业公司或国营大矿同地方联合办矿。由专业公司或国营大矿提供资金、专用设备和技术力量,地方提供劳动力、地皮等,利润按比例分成。
5.地方和群办小矿山可采取群众采、定点收、集中选(或集中加工煅烧)的办法。国营大矿的选矿能力有富余,也可采用这种形式。也可以采取县、乡集中办小选厂(或煅烧窑),收购周围群采矿石,分选加工。
七、建设程序和要求
1.建设规模在年产铁矿石、白云石、石灰石、菱镁石10万吨以下;锰矿、铬矿、粘土、萤石、硅石1万吨以下的矿山,建设要有地质普查报告和方案设计。
2.建设规模在年产铁矿石、白云石、石灰石、菱镁石10~20万吨;锰矿、铬矿、粘土、萤石、硅石1~5万吨的矿山,建设要有地质评价报告,远景储量能满足开采10年以上,并有方案设计。
3.建设规模在年产铁矿石、白云石、石灰石、菱镁石20~60万吨;锰矿、铬矿、粘土、萤石、硅石5~10万吨的矿山,建设要有地质勘探报告,工业储量能满足开采10年以上。并且有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冶金厅(局、公司)审批,报冶金部备案。
八、矿产品的产、供、销
1.生产计划。冶金小矿山要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按照社会需要组织生产,省、自治区、直辖市矿山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向冶金小矿山所在县,下达指令性和指导性计划,冶金小矿山要根据计划和购销合同安排生产,按期、按质、按量保证完全任务。
2.物资供应。纳入国家分配计划或由国营厂矿收购的矿产品,生产所需物资,统一由所在地、市、县,向省、自冶区、直辖市计划部门提出申请,纳入地方物资供应计划;其生产、建设和改造所需钢材,由用矿单位按金属量1~1.5%的标准回供钢材。冶金部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钢材、木材支持地方小矿山生产和建设。
所需设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县组织订购。冶金部有计划的安排冶金机修厂制造部分小型采选配套设备供给地方小矿山。重点矿山应将闲置和更新下来的设备,主动支援地方办矿,价格从优,只收取设备净值和适当的修理费。
矿产品自产自销,生产所需物资,自行筹措。
3.产品销售。本着准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国家投资的产品,由国家分配。地方投资的产品,由地方分配。地方分配有富余的产品,准确、及时上报冶金部分配。未纳入国家和地方分配的产品,由地方主管部门组织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