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矿床规模划分参照《矿产工业要求参考手册》执行)
五、办矿的审批手续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对矿产资源的开发。黑色冶金矿产资源,一律实行有证开采。
1.开办地方国营小矿山,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集体和个人办矿都要按建设规模大小,分级进行审批:
(1)铁矿石、白云石、石灰石、菱镁石年生产规模在5万吨以下;锰矿、铬矿、粘土、萤石、硅石1万吨以下,由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报地、市冶金矿山主管部门备案。
(2)铁矿石、白云石、石灰石、菱镁石年生产规模在5万吨以上,10万吨以下(不含10万吨);锰矿、铬矿、粘土、萤石、硅石1万吨至2万吨的矿山,由地、市冶金矿山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备案。
(3)超过上述规模的,经县人民政府或地、市冶金矿山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冶金矿山主管部门审批。
2.在国营大、中型矿山外围或在国家未安排建设的中型矿区内申请办矿,事先要分别征得国家矿山主管部门的同意(省属矿山得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冶金厅(局、公司)同意,重点矿山得到冶金部同意),正式商定矿区开采界限后,方可批准开采。
3.冶金小矿山需持采矿许可证,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进入指定地段(矿点)开采。已发给采矿许可证的地段(矿点),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开采,也不准转让;原审批地段(矿点)采完,要移地开采时,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已经开办而没有正式办理审批手续的,在本办法公布三个月内,一律要补办审批手续,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和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得私自进行采矿、选矿和经营矿产品。
4.冶金小矿山或选厂,因资源枯竭或其他原因需关闭时,要报请原审批办矿的矿山主管部门批准,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六、办矿形式
办矿形式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资源条件、资金筹措方式,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大体有以下几种:
1.县、乡、镇、村及个人集资联合办矿、办选厂,利润按股分成。
2.国家贷款、地方包建。产品供应重点钢铁厂,税利留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