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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工业部关于黑色冶金小矿山暂行管理办法

冶金工业部关于黑色冶金小矿山暂行管理办法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发布)

  一、总则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进一步调动地(市)县和城乡集体个人办矿的积极性,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使我国的黑色冶金矿产资源得到更加合理、更加充分的开发利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黑色冶金小矿山。凡由地、市、县经营及乡镇集体和个人集资兴办的小铁矿和小辅助原料矿山,统称黑色冶金小矿山(以下简称冶金小矿山)。
  三、办矿原则和方针
  1.国家对地(市)、县、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2.要调动群众办矿的积极性,采用多种渠道筹集资金,自力更生,因陋就简,由小到大,由土到洋,逐步发展。
  3.要搞好区域内采选综合平衡。矿点分布比较零散的,可以分散采矿、集中选矿或集中加工煅烧。
  4.要坚持正规的开采顺序,选择合适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对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要注意综合利用,做到合理开发,不浪费资源。
  5.要贯彻采剥(掘)并举,剥离(掘进)先行的方针。努力提高采矿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降低矿石贫化损失。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
  6.为稳定小矿山生产能力,要按照国营重点矿山现行办法,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专款专用,以保持矿山持续发展。
  四、开采范围
  1.国家规划不开采的小型矿床、矿点及国家十年内不安排建设的中型矿床,准予地方、群众开采,但大型矿床和列入十年内国家规划建设的中型矿床不准开采。
  2.国营大、中型矿山设计或规划范围以外的边部及外围矿体、已闭坑采区的边角和残留矿体允许开采,但上述矿山设计和规范范围以内及其保安矿柱、陷落区残矿和尾矿坝周围不允许开采。
  3.正在进行地质勘探的矿区不得进入开采。
  4.港口、机场、铁路、公路、桥梁、河流、水库、堤坝、国防工程、重要建筑设施的安全范围之内,以及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物及名胜古迹所在地,禁止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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