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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在全国出版社整顿协作出版、代印代发的通知[失效]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一个时期以来,借协作出版之名买卖书号之风盛行。出版社在经济上虽所得,但大部分钱流入集体、个体书商的腰包。如《玫瑰梦》一书,出版社得利几万元,而此书的经纪人却能获得90余万元。有的书商出二、三本书就可获得百万以上,他们也就敢于冒被查处的风险。这种以书号进行的交易,实际上是出卖国家赋予出版单位的出版权,是出卖出版社的名声,败坏出版社的声誉。
  以上所列,都违背了协作出版、代印代发的规定,是当前出版单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一切向钱看”的突出表现,与社会主义的出版方针完全背道而驰,严重地侵蚀了社会主义的出版事业。出版单位,为了赚钱,不顾后代,不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对这种腐败堕落的行为,如果任其发展,将严重地破坏我们的出版改革,给我国的出版事业带来不可估量的危害。为了迅速扭转这一局面,新闻出版署决定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进一步整顿协作出版和代印代发。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整顿的原则和时间范围
  这次整顿协作出版、代印代发是在出版部门贯彻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措施,也是贯彻三中全会治理整顿方针的继续。在指导思想上一定要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精神,坚决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和“一切向钱看”的错误倾向。
  整顿以1988年5月6日中宣部和新闻出版署《关于当前出版社改革的若干意见》、1989年1月17日新闻出版署《关于协作出版和代印代发的补充规定》为主要依据。
  这次整顿协作出版、代印代发主要检查、整顿以1988年5月中宣部、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关于当前出版社改革的若干意见》下达以来的违纪活动。对于1989年2月《补充规定》下达以来的违纪活动要作为重点加以检查,从严处理。
  (二)整顿的内容、处理的原则和权限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文化部、财政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利用经济制裁手段加强出版管理的请示》精神,这次整顿协作出版、代印代发,除继续加强行政措施之外,还要进行经济制裁。
  一、凡违反协作作出版、代印代发规定的图书(包括违反协作出版图书范围、协作出版对象、未经过终审终校以及以书号出刊等问题),协作双方利润一律没收,上交当地财政部门。
  二、对既违反协作出版、代印代发规定,内容方面又有问题的图书,对出版社除按有关法律、行政规定进行处理和没收利润以外,还要加处罚款。此类违纪图书在1989年2月以后出版的,要从重处罚,罚款数额要在所得利润的五倍以上。内容方面的问题,主要指下列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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