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1号-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3年8月26日 实施日期:2003年8月26日)废止新闻出版署关于检查、整顿书刊市场的紧急通知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一日)
目前,一些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的书刊在社会上广为流传,淫秽色情出版物、宣扬封建迷信、凶杀暴力的出版物充斥图书市场,非法出版活动依然猖獗,严重危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妨碍社会安定。迅速扭转这种局面,是当前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头等重要的工作。最近,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贯彻四中全会精神时,责成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对书刊市场进行检查、整顿,收到了效果。为了在全国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书刊市场的检查、整顿工作,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整顿范围:
1.对涉及策划、组织反革命暴乱和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问题应停售的书刊,严格按照我署的有关规定和通知查处;
2.淫秽、色情出版物,按我署《
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查处;
3.虽不属淫秽、色情出版物,但夹杂淫秽色情内容,低级庸俗,有害青少年的也应收缴销毁;
4.宣扬封建迷信、凶杀暴力的出版物,一律收缴销毁;
5.其它已通知停售的书刊和非法出版物,按有关规定查处。
上述查处的各类出版物均包括封面、插图、广告宣传品等。
二、处理权限: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对在本省发行的属于上述查处范围的出版物,都可以决定停售封存。
2.属于上述查处范围的当地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有权作出处理决定,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并通报全国查处。对其中要追究法律责任的,须报新闻出版署认定。
3.属于上述查处范围的外省和中央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可以先行封存,并尽快报新闻出版署,以便从速认定后,通报全国查处。
4.中央一级出版单位出版的属于上述查处范围的出版物,其主管部门应主动进行查处,新闻出版署也可以直接进行查处。
5.非法出版物一律就地收缴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