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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供应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签订经济合同要慎重、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并要认真执行,加强管理。

第五章 仓库管理

  第二十四条 必须重视物资仓库建设和仓库管理完善仓库各项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管理,积极采用现代化装备和手段,搞好库容库貌,创建文明仓库。
  第二十五条 仓库设置必须与生产建设相适应,重视仓库的日常维护和改造。
  第二十六条 物资入库必须按规定时间、技术标准、程序和方法认真验收。未经验收的物资严禁与在库物资混放。
  第二十七条 物资入库后,必须实行“四号定位”,“五五摆放”,标记分明,堆放整齐,达到帐、卡、物、资金四相符。
  第二十八条 仓库物资必须实行技术保管,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第二十九条 物资出库必须严格手续,具备合法的依据和凭证。
  第三十条 对已出库的物资,凡因工艺变更,消耗余料,质量不符等要及时办理退库手续。
  第三十一条 仓库必须进行物资盘点,出现盘盈盘亏时,要有完整的准确原始记录,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仓库必须坚持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建立安全组织和安全检查制度,完善安全措施,注意防火、防盗、防汛、防爆,按统一规定,划分仓库安全防范级别,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第三十三条 仓库必须加强库存物资管理,坚持资金下库,及时掌握库存动态,实现“日清日结”。

第六章 物资核算

  第三十四条 物资部门必须对采购成本、物资消耗、资金使用状况和管理费用等进行核算,正确反映物资部门创造的经济效益。
  第三十五条 各企业要制定内部核算价格目录,由物资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本着:“准确、全面、合理、系统”的原则编制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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