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物资部门要根据年度生产建设任务,物资供应计划、历年消耗水平以及物资的资源、渠道、运输、到货情况,按照保证供应及合理储备的原则,对各种主要原材料核定合理储备量,并在此基础上核定库存资金定额、落实到专业人员。
第十二条 物资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
计量法,进出库物资均须严格计量,促进计量工具和检测手段的完善,并对物资使用过程中的计量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物资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制定规划,采取措施,进行智力投资,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工作,逐步提高物资队伍的素质。
第十四条 要建立与商品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信息网络,并配备专(兼)职信息人员。
第十五条 要建立广泛的信息渠道,重视对信息的搜集、整理、储存、分析和运用。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 物资供应计划由企业物资部门根据生产、建设任务的需要和有关要求编制。
第十七条 物资申请、采购计划的编制,要根据各用料部门提出的用料计划和有关资料,经过会审,进行综合平衡,确定物资申请、采购量。
第十八条 计划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并进行定期检查和分析,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明确核销品种和范围,采用切实可行的核销办法,弄清物资来源去向,积累资料,开展分析,摸索消耗规律,为正确编制计划和修改定(限)额服务。
第四章 物资采购管理
第二十条 物资采购必须严格遵守“市场管理条例”和物价政策。
第二十一条 根据物资采购计划,经济合理、齐备及时、按质按量地采购各种物资,以保证生产建设需要。
第二十二条 生产所需的主要原燃材料,要从长远观点出发,根据市场变化,建立起比较巩固、稳定的定点协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