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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供应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物资供应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一九八七年五月十九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实现有色金属工业发展规划,达到“抓管理、上等级、全面提高企业素质”的要求,特制定物资供应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是考核有色企业物资管理工作,衡量企业物资管理水平的依据和标准。
  第二条 物资供应是企业生产、建设正常进行的前提,物资管理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始终,对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加企业经济效益起着重要作用。
  第三条 物资供应工作的方针是:供应好、周转快、消耗低、费用省。企业物资部门的职能是管供、管用、管节约。
  第四条 物资部门是企业物资供应管理的职能机构,其管理权限是:宣传监督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遵守物资管理制度,执行国家各项物资政策、法规;监督物资合理使用;按上级规定制订合理、切实可行的物资节约奖励办法;合理运用企业储备资金和调度库存物资。
  第五条 物资机构的设置,应符合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尽量减少中间环节。
  第六条 企业对物资部门配备的干部要具备中等以上文化程度,配备一定数量的经济管理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 物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应用现代化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装备、技术,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基础工作

  第八条 基础工作是实现物资管理各项目标的保证。主要包括定额、计量、信息、标准化、规模制度、基础培训等内容。
  第九条 物资部门必须实现计划、采购、供应、统计、核算、核销、仓库、质量、消耗(储备)定额等管理工作的标准化。
  第十条 物资部门负责制订各项物资供应定额、辅助材料发放限额,配合生产、技术部门制定工艺定额,并负责各项物资消耗定额的考核、检查等管理工作。定额水平必须先进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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