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向国内发货人索赔
国内木材需要提赔时,由收储单位直接向发货人提出索赔,并报省、区局,必要时报国家局。
第十三条 向承运部门索赔
凡在国内运输途中,因承运方责任木材发生短损、丢失等情况时,收储单位向承运部门索取货运记录办理提赔。
第十四条 获赔结案按综合制度第二十八条办理。
第五章 木材的保管
第十五条 场地规划
(一)存放木材的场地应选择地势高,干燥通风,便于排水的地点(要远离明火作业场所)并备有充足的水源和可靠的电源。
(二)楞场规划
根据场地和各种设施情况,科学的规划楞场。楞垛种类以通风干燥垛为主,即原木与底楞垂直,单根分层放置,每层平行紧密排列。楞基一般可用原木中的次木或水泥墩,高度为40-60cm为宜。
(三)楞场管理
木材原则上应按本办法第三章九条一款规定的材种分别归楞,在资料和帐表中必须明确记载每个具体树种验收的情况。
每个楞垛要建立垛卡,注明物资情况及物资动态。
第十六条 木材的检查
要加强对木材储存期间的检查工作,尤其在木材的保管期间,特别是在4-10月份要经常进行检查并重点检查木材是否有腐朽、虫害、开裂等变质现象。如发现质量发生变化时,除逐级上报情况外,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防腐、防虫、防裂处理。
第六章 调拨出库
第十七条 出库原则
以先进先出,推陈储新、保质保量的原则,按供货合同进行拨付,不得任意翻垛挑选。材积的超发和少发数量应按《木材统一送货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出库检尺评等
出库的木材应逐根重新检尺、评定等级,按实际的树种,径级、等级填写《出库检尺明细表》一式三份,一份随车发送用户,一份交财务办理结算,一份保管员存。
第十九条 填报出库结算单
每批木材出库后应及时填报出库结算单,出库结算单中的材种应与供货合同一致,材积和货款应为所出库的各个树种材积及价款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