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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国家储备木材管理办法(试行)

物资部国家储备木材管理办法(试行)
 (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发布)


  为做好国家储备木材的接收、检验、索赔、保管保养及调拨出库工作,根据《国家储备物资(综合)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综合制度)的规定,结合木材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订货

  第一条 订货合同的签订、下达、变更及清理,按综合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接转

  第二条 进口木材的接转工作,海运到货的按综合制度的规定,由有关港口办事处负责,陆运从满洲里、绥芬河口岸到货的由黑龙江省储备物资管理局负责;从二连口岸到货的由内蒙古自治区储备物资管理局负责。
  第三条 接转中的各项工作,根据各口岸(港口)木材转运的实际情况,按照综合制度和港口接转工作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仓库接收检验

  第四条 接收检验要求
  木材接收检验工作应贯彻及时、准确、安全、经济的原则,确保材质清、量准,不误索赔。
  第五条 搓收检验准备
  (一)了解合同条款,熟悉标准及有关规定,掌握检验要点和方法,制定接收计划。
  (二)从便于出入、便于作业、方便管理和消防出发,统筹规划卸车、检验、归楞场地确定合理的劳动组织和作业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合理配置各种作业机具和消防、照明设施,并使之处于完备状态。
  第六条 催货
  为保证国产木材接储计划按时完成,应根据到货情况,采取积极措施,了解供方木材生产形势及发货情况,密切供需关系,督促供方认真执行合同,保质、保量按期交货。
  第七条 卸车
  (一)卸车前,应逐车检查货车装载和捆绑情况,核对车型、车号,检查包装物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会同铁路部门共同检查,做出记录以便查处。
  (二)卸车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分车堆放。苏联陆运进口材还应按口岸点根小票恢复苏车。
  (三)卸车后认真清理装车用料(车立柱、捆车器、铁线等),据实填制《到车包装物登记表》并设专帐、该料应入库保管,以备出库时继续使用,需要回送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回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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