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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法制工作规定

司法行政法制工作规定
 (一九九0年八月十八日司法部第10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行政法制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完备的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体系,使司法行政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不断增强干警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为实现国家政治稳定、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
  第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法制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的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工作管理部门和处级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场所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法制工作。
  法制工作机构是主管本级机关有关法制建设的职能部门,在本级机关领导和上级机关法制部门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条 法制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规定权限,组织起草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和综合性规范性文件,拟订起草规划,协调本机关各职能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解释、清理、编篡本级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就有关文件具体应用中的问题,起草解释性复函,批复;
  (三)参与上级机关组织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对上级机关拟订和本级立法机关以及其他部门送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文件草案提出修改、补充意见;
  (四)审核本机关规范性文件草案;
  (五)监督、检查本机关、本系统执行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对违法、违章行为,负责向本机关领导或者其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并结合执行中的问题,提出废、改、立的建议;
  (六)组织、指导、管理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七)调查研究司法行政法律政策问题,收集整理司法行政法制资料,为领导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八)指导下级机关的法制工作。
  第五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法制工作机构的任务,应当为法制工作机构配备有一定马列主义理论和法律政策水平、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有一定工作经验、有较高写作能力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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