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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在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从事律师、公证业务工作具备大专学历的合同制工人可以评聘专业职务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在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从事律师、公证业务工作
 具备大专学历的合同制工人可以评聘专业职务的通知
 (1988年4月6日 [88]司发公字第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南建省筹备组)司法厅(局):
  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干(1987)56号文件规定的精神,经研究,对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内凡按照劳人计(1985)6号文件规定招收的合同制工人,现已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文凭,符合律师、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且能胜任各级岗位职责的,可以在本单位律师、公证员职务比便限额和增资限额内,评聘相应的专业职务。任职期间享受相应职务的同等待遇,但不属于转干。上述人员中,凡大学专科毕业,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工作3年以上并被评聘为四级律师职务的,可参加今后全国律师资格统考,合格后,按规定程序授予律师资格。
  对上述人员的具体评聘办法,请按当地职改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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