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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机构内的工作人员不得对外称律师和领取《律师工作证》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机构内的工作人员不得
 对外称律师和领取《律师工作证》的批复
 (1986年9月19日)


河南省司法厅:
  根据《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法律顾问处(现亦称律师事务所,下同);只有具备律师资格条件、经过严格考试和审核合格并在法律顾问处内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才能持有《律师工作证》对外称律师并以律师身份开展业务活动。司法部规定,对于法律顾问处内尚未取得律师资格的专职律师工作人员,称为律师工作者。乡镇法律服务机构不是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其工作人员不是律师,不能领取《律师工作证》以律师身份活动;各地不得搞律师工作者的报考工作,乡镇法律服务机构的人员也不要以律师工作者的身份从事律师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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