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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台胞能否在大陆办律师事务所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二十一件部发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9月9日 实施日期:1993年9月9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台胞能否在大陆办律师事务所的答复
 (1988年6月1日)


统战部:
  你部统函(88)(五)381号文《关于台胞在大陆办律师事务所事》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及其他文件规定,我国的律师事务所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组建,并受司法行政机关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的事业单位,由具有我国律师资格的人员组成。为维护我国法制的实施,参照世界各国惯例,我国不允许外国律师在我国大陆设立律师事务所。此项规定也暂适用于港澳台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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