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会组织者选定的参加听证会的代表人数一般不得少于15人。
第二十六条 听证会组织者举行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1名、记录员1名。
被选定参加听证会的组织的代表参加听证会时,应当出具该组织的证明,个人代表应当出具身份证明。
被选定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因故不能如期参加听证会的,可以向听证会组织者提交经本人签名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七条 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意见,遵守听证会纪律,并保守有关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八条 听证会必须公开举行。
个人或者组织可以凭有效证件按第二十四条所指公告的规定,向听证会组织者申请旁听公开举行的听证会。
准予旁听听证会的人数及人选由听证会组织者根据报名人数和报名顺序确定。准予旁听听证会的人数一般不得少于15人。
旁听人应当遵守听证会纪律。旁听者不享有听证会发言权,但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后,向听证会主持人或者有关单位提交书面意见。
第二十九条 新闻单位采访听证会,应当事先向听证会组织者申请。
第三十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参加人;
(二)建设单位的代表对建设项目概况作介绍和说明;
(三)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代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做说明;
(四)听证会公众代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问题和意见;
(五)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代表对公众代表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解释和说明;
(六)听证会公众代表和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代表进行辩论;
(七)听证会公众代表做最后陈述;
(八)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一条 听证会组织者对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会主要议题;
(二)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员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四)听证时间、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