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发布信息公告:
(一)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
(二)公开免费发放包含有关公告信息的印刷品;
(三)其他便利公众知情的信息公告方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公开便于公众理解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简本:
(一)在特定场所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
(二)制作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专题网页;
(三)在公共网站或者专题网站上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链接;
(四)其他便于公众获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方式。
第二节 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发布信息公告、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后,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的公众反馈意见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在其政府网站或者采用其他便利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告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的有关信息。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审批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后,对公众意见较大的建设项目,可以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