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通知
(环发[2006]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推进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根据《
环境影响评价法》、《
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和法规性文件有关公开环境信息和强化社会监督的规定,我局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现发布施行。
附件: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根据《
环境影响评价法》、《
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和法规性文件有关公开环境信息和强化社会监督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过程中征求公众意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