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加强染发剂原料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6]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卫生部关于印发<
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35号)已于2005年8月11日下发,《
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已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于已经获得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但不符合《
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规定的染发类化妆品,应当于2006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和进口,之前生产或进口的产品可以销售到产品有效期截止。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对染发类化妆品的专项监督检查,对于违反《
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规定使用染发剂原料的化妆品,应视为违反《化妆品卫生标准》,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处罚。
二、上述产品经调整配方后可向卫生部重新申报卫生许可批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