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市(地区、盟、州)、县(市、区、旗)招生委员会的职责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做出相应的规定。
61.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考试题的命制工作;
(3)汇总并公布高等学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
(4)指导、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它有关工作;
(6)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7)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8)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62.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十、招生经费
6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高等学校招生经费,由本校事业费列支。
64.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及实施网上录取、考生信息采集工作的情况确定。
十一、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65.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由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对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6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在招生录取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3)在招生录取中徇私舞弊,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达录取标准的学生;
(4)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5)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6)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7)其它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