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6]53号 2006年1月17日)
北京、上海、江苏、江西、四川、黑龙江、甘肃、湖南、广东、辽宁、山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中蓝总[2005]290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926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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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 企业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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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蓝建设局 │ 320 │ 北京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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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蓝星无锡石化总厂 │ 320 │ 江苏省无锡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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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国蓝星哈尔滨石化总厂│ 19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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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蓝星南通合成材料厂 │ 190 │ 江苏省南通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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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晨光化工研究院 │ 100 │ 四川省成都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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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北京化工机械厂 │ 130 │ 北京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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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黑龙江石油化工厂 │ 50 │ 黑龙江省大庆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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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济南长城炼油厂 │ 250 │ 山东省济南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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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济南裕兴化工总厂 │ 60 │ 山东省济南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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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连云港设计研究院 │ 70 │ 江苏省连云港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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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广州合成材料研究院 │ 40 │ 广东省广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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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长沙设计院 │ 40 │ 湖南省长沙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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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上海蓝浦清洗技术公司 │ 15 │ 上海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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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蓝星沈阳轻工机械研究所│ 15 │ 辽宁省沈阳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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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蓝星兰州日化厂 │ 25 │ 甘肃省兰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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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上海虬江机械厂 │ 10 │ 上海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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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蓝星星火化工厂 │ 5 │ 江西省永修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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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蓝星集团什邡西南化机厂│ 96 │ 四川省什邡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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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 计 │ 19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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