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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认为被评估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或资料申报不充分的,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成员同意,可以暂缓提出评估意见。
  受委托的汽车行业协会应将暂缓评估的意见及相关情况及时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接受委托的汽车行业协会,应当自收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申请人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专家委员会,完成评估工作,并向其提交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 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工作接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附件:
汽车品牌销售评估专家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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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性别│  │出生年月│ │(2寸彩 │
├─────┼──┴──┴──┼────┼─┤色免冠照│
│工作单  │        │健康状况│ │ 片) │
│ 位   │        │    │ │    │
├─────┼────────┼────┼─┤    │
│通讯地  │        │ 邮编 │ │    │
│ 址   │        │    │ │    │
├─────┼────────┼────┼─┤    │
│身份证  │        │政治面貌│ │    │
│ 号   │        │    │ │    │
├─────┼──┬──┬──┼────┼─┤    │
│办公电  │  │传真│  │ 宅电 │ │    │
│ 话   │  │  │  │    │ │    │
├─────┼──┴──┴──┼────┼─┤    │
│E-mail  │        │ 手机 │ │    │
├─────┴────────┴────┴─┴────┤
│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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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肆、结  │所学专业  │学历│学位      │
│ )业时间   │      │  │        │
├───────┼──────┼──┼────────┤
│  年 月  │      │  │        │
├───────┼──────┴──┴────────┤
│ 熟悉专业   │□汽车生产 □汽车营销 □网络规划  │
│       │ □法律 □经济 □服务 □管理    │
│       │□其他(          )   │
├───────┼────┬────────┬────┤
│参加工作时  │年 月 │累计从事汽车及相│    │
│  间    │    │  关专业年限  │    │
├───────┼────┼────────┼────┤
│  职称    │    │ 职务及任职时间 │    │
├───┬───┴────┴────────┴────┤
│ 个 │                      │
│ 人 │                      │
│ 专 │                      │
│ 业 │                      │
│ 特 │                      │
│ 长 │                      │
│ 与 │                      │
│ 成 │                      │
│ 果 │                      │
│ 介 │                      │
│ 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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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 │                      │
│ 会 │                      │
│ 兼 │                      │
│ 职 │                      │
│ 情 │                      │
│ 况 │                      │
├───┼───────┬────┬──────┬──┤
│ 主 │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从事何专业技│职务│
│ 要 │       │    │  术工作  │  │
│ 学 ├───────┼────┼──────┼──┤
│ 习 │年 月    │    │      │  │
│ 与 │至  年 月 │    │      │  │
│ 工 ├───────┼────┼──────┼──┤
│ 作 │年 月    │    │      │  │
│ 经 │至  年 月 │    │      │  │
│ 历 ├───────┼────┼──────┼──┤
│   │年 月    │    │      │  │
│   │至  年 月 │    │      │  │
│   ├───────┼────┼──────┼──┤
│   │年 月    │    │      │  │
│   │至  年 月 │    │      │  │
│   ├───────┼────┼──────┼──┤
│   │年 月    │    │      │  │
│   │至  年 月 │    │      │  │
│   ├───────┼────┼──────┼──┤
│   │年 月    │    │      │  │
│   │至  年 月 │    │      │  │
│   ├───────┼────┼──────┼──┤
│   │年 月    │    │      │  │
│   │至  年 月 │    │      │  │
│   ├───────┼────┼──────┼──┤
│   │年 月    │    │      │  │
│   │至  年 月 │    │      │  │
│   ├───────┼────┼──────┼──┤
│   │年 月    │    │      │  │
│   │ 至  年 月 │    │      │  │
├───┼───────┴────┴──────┴──┤
│是否有│                      │
│过违反│                      │
│职业道│                      │
│德行为│                      │
│   │                      │
│   │                      │
│   │负责人(签章):     推荐单位(盖章) │
│   │                      │
│   │年  月  日                │
│   │                      │
├───┼──────────────────────┤
│ 专 │                      │
│ 家 │                      │
│ 所 │                      │
│ 在 │                      │
│ 单 │                      │
│ 位 │                      │
│ 推 │                      │
│ 荐 │                      │
│ 意 │                      │
│ 见 │                      │
│   │负责人(签章):     推荐单位(盖章) │
│   │                      │
│   │年  月  日                │
├───┼──────────────────────┤
│ 备 │                      │
│ 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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