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商建字[2006]4号)
有关汽车行业协会:
为做好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工作,根据《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现将《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二日
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工作,规范评估行为,确保评估公平、公正、有序进行,依据《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并委托汽车行业协会,组建汽车品牌销售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由汽车生产、销售和服务、经济、法律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
(二)具有高级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四)了解国家汽车发展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汽车行业生产、销售与服务以及国外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能够胜任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工作;
(五)汽车生产、销售和服务专家从事汽车行业工作5年以上。
第六条 受委托的汽车行业协会根据评估工作需要,向社会聘请专家库专家。
第七条 专家库专家推荐评审程序:
(一)专家库专家由其所在单位推荐。推荐单位按照汽车品牌销售评估专家推荐表(见附件)的要求,将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提交受委托的汽车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