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规范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我部制定了《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四日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以下简称全国统考)工作,依据《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全国统考工作是指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试卷、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核发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对部分职业组织实施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对已经开展全国统考的职业,地方不得单独组织鉴定。
第三条 全国统考工作以发展为目标,体现开拓创新;以质量为核心,强调规范性和示范性;以新兴职业为主体,突出试验性;以鉴定工作体系为依托,注重整体性。
第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负责全国统考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全国统考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级鉴定中心)负责本地区全国统考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每年年初向社会统一公布全国统考的职业、等级、时间安排以及考试方案。
第七条 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所规定的申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