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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开展2006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1、宣称具有祛斑或美白功能的化妆品;
  2、宣称具有祛痘、抗粉刺或除螨功能的化妆品;
  3、消费者投诉产品及指定抽检的化妆品。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认真研究落实本次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机构和个人,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要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各地化妆品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并及时函报我部监督司。各地完成的监督检查工作量、查处案件数量、上报的重要案件数量等将作为主要评价指标。我部将根据各地的整治方案及工作进展情况,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评估。
  (二)对于监督发现的违法产品和行为,各地要追踪溯源,及时查处,并主动向社会通报。对于跨省的违法案件,要及时通报信息,密切配合,积极组织协查,协查函抄送我部监督司。重要案件要及时上报。
  (三)建立举报制度,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各地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处理、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机构作用,广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对典型案例和大案要案予以曝光。同时加强对化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的指导,宣传相关法规、规范和标准。
  (四)各地要加强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完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信息通报制度。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加强政务公开工作,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信息向社会公布,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并将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数据报送我部监督司。
  (五)请各地在2006年12月底前完成全年度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并函报我部监督司。工作总结中要同时将具体监督检查结果按照附件规定的相应标准格式打印上报(包括签章文本和电子文本),请将不合格产品或企业按序号集中排在汇总表的前面。
  卫生部监督司联系人:房军
  联系电话:010-68792407
  附件:监督检查结果汇总表

                          二00六年二月八日

  附件:监督检查结果汇总表

一、化妆品标签标识说明书检查结果汇总表



上报单位(公章)             抽查产品总数: 

┌─┬──┬─┬─┬─────────┬──┬────┬───┬───┬──┬────┬──┐
│序│产品│品│规│  有效期标识  │生产│卫生许可│被采样│是否履│是否│不合格内│备注│
│号│名称│牌│格├───┬─────┤单位│证号及批│ 单位 │行确认│合格│  容  │  │
│ │  │ │ │生产日│生产批号和│  │ 准文号 │   │告知程│  │    │  │
│ │  │ │ │期和保│限期使用日│  │    │   │ 序* │  │    │  │
│ │  │ │ │ 质期 │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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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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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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