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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开展2006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开展2006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和2005年化妆品专项整治情况,我部决定今年继续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今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要以《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为依据,加强对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以整治化妆品标签说明书违法宣称治疗作用为重点,加强对药店和化妆品专卖店等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各地要通过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化妆品企业卫生许可数据库。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
  对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染发类化妆品生产企业在2006年1月1日后生产的染发化妆品进行监督检查,染发类化妆品生产企业检查数量不少于95%。重点检查各企业的原料库、原料进出记录、投料记录和在线生产或库存产品等,严肃查处下列违法使用化妆品原料的行为:
  1、使用未列入《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的染发剂原料;
  2、未按照《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规定的最大使用浓度及其它限制和要求用染发剂原料,未在标签上按照要求标印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二)化妆品经营环节
  每省要确定至少3个城市,对重点化妆品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个重点城市检查数量化妆品经营单位的数量不应低于80%。包括:
  1、监督检查重点单位:药店和化妆品专卖店
  2、重点检查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要求,检查以上场所经营的化妆品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宣传疗效、是否使用医疗术语、是否注有适应症等。
  (三)对化妆品卫生质量进行专项抽检。重点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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