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突出重点,继续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业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各地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和国土资源部等9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8号)要求,根据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对那些矿业资源开发秩序长期混乱的地区进行重点整治,坚决打击乱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努力消除事故隐患,控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200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河北邢台、山西岚县、河南栾川、湖北黄石、湖南郴州、云南兰坪、贵州黔西南等地作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地区。同时,各省(区、市)安全监管部门也要提出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地区、重点矿种,予以挂牌公示,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各地要制定整治方案,落实责任,逐级加强挂牌督办和整治,使矿业秩序混乱状况有明显改善。
(二)促进矿产资源整合,从根本上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结合整顿和规范矿业资源开发秩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加快非煤矿山企业的结构调整、资产重组和联合改造,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企业的安全管理和技术装备水平。纳入资源整合的矿山企业,必须先关闭,吊销所有证照,停止电力、火工品等生产资料的供应后再进行整合。整合后的矿山必须按照新建矿山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通过资源整合,促进非煤矿山的规模化经营和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非煤矿山的本质化安全。
(三)加强源头管理,坚决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按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严格审批条件,把住市场准入关。对未按时限提出申请、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各地要将此项工作作为2006年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实,按时限要求完成关闭任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要实行动态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防止安全管理出现滑坡,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