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每一专业服务人员提供服务所需的时间;
(三)审计项目所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四)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确定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该项审计业务所花费的成本。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通过当期的审计收费补偿当期的审计成本,不得通过未来各期的审计收费或提供其他服务的收入来补偿当期的审计成本。
第十二条 如果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能够遵守审计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审计工作质量不受损害。
第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投标与中标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第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十六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中标,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之前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的沟通。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中标后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中标后,不得以报价低为借口,不遵守审计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降低执业质量,并不得分拆转包中标的审计业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会计师事务所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投标的行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一经查实,将按规定予以惩戒。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应参照本指导意见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