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合理保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参与投标:

  (一)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

  (二)具有执行该项审计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

  (三)能够遵守与审计业务有关的职业道德规范。

  第七条 在确定是否具有接受新业务所需的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下列事项,以评价新业务的特定要求和所有相关层次的现有人员的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是否熟悉相关行业或业务对象;

  (二)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是否具有执行类似业务的经验,或是否具备有效获取必要技能和知识的能力;

  (三)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

  (四)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国家财政、证券、金融等主管部门对招标单位审计业务的管理要求;

  (五)在需要时,是否能够得到专家的帮助;

  (六)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如果需要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否具备符合标准和资格要求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

  (七)会计师事务所是否能够在提交报告的最后期限内完成业务。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决定参与投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以下事项: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二)拟参与招标项目的人员组成及专业资格和工作业绩;

  (三)审计工作的总体安排;

  (四)费用报价、报价所涵盖的服务范围及收费的计算基础。

第三章 投标报价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提供的专业服务价值确定投标报价,确保独立性和执业质量不会受到损害。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考虑下列因素的基础上,确定专业服务的价值:

  (一)执行该项审计业务的各类人员的级别、专业资格、经验和技能;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