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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的行为,维护会计服务市场秩序,树立良好职业形象,保护招标人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投标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指导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六年二月五日

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的行为,维护会计服务市场秩序,树立良好职业形象,保护招标人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投标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依法参加招标人的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投标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投标承接和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 道德规范,不得通过降低执业质量缓解投标带来的价格竞争压力。

第二章 投标准备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评价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及独立性,初步评估审计风险,以确定是否响应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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