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国营企业奖金税几个问题的通知
(财税国[1986]33号 1986年4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三峡省筹备组、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务院、财政部和劳动人事部发布的有关文件中关于征收奖金税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38号文件规定:“农副产品出口收购、供货单位、加工企业、生产企业(国营农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出口奖励”。这些单位和企业从出口奖励中用于职工奖金的部分,不超过一个月标准工资的,从一九八六年起,免征奖金税。
二、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39号文件规定:“从一九八六年起,在纺织、丝绸企业中对一线生产工人推行新五岗岗位工资制。”对于纺织、丝绸企业中一线生产工人实行新五岗岗位工资,按规定允许进入成本所增加的工资部分,从一九八六年起,可计入企业计税标准工资总额,不征收奖金税。
三、根据《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1986年准许列入成本的工资数额和不征收奖金税的通知》(财工[1986]92号)通知规定精神,对于实行吨煤工资含量包干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国营煤炭和建筑施工企业,从一九八六年起,计征奖金税的标准工资应按工资改革前的标准工资再加上人均每月7.5元计算。上述企业,职工人均月标准工资不足67.5元的,按67.5元计算。